北京高院终审判QQ提示音准予注册 资料图 原题: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结果出炉 北京高院终审判QQ提示音准予注册 法治...
(原标题:北京高院终审判QQ提示音准予注册)
北京高院终审判QQ提示音准予注册资料图
原题: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结果出炉
北京高院终审判QQ提示音准予注册
法治周末记者 罗聪冉
“嘀嘀嘀嘀嘀嘀”,陪伴数亿人网络聊天的QQ提示音,如今可以注册声音商标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据了解,作为终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予以执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过3个月公示期而无异议后,商标就核准注册。
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由于声音商标进入我国立法的时间并不算长,对于声音的显著性审查还在不断探索中。专家认为,首例声音商标判决的生效,对日后声音商标案件审理乃至对有关非传统商标规范的完善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QQ提示音商标注册过程坎坷
早在1999年2月,“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随着QQ软件一起诞生。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理由为: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
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
两次申请被驳回后,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篇文献用以证明QQ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而且领域广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北京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对审查声音商标有指导意义
在商标审查中,显著性是可注册性审查的核心内容。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是确定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重要因素。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同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高院认为,由于申请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原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问题上的观点一致,对此予以确认。不过,特定的标志其本身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但是当其经过使用而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时,则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核准注册。
“从这一点上讲,腾讯公司成功运营QQ软件二十年,才是赢得这件商标的最重要因素。”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腾讯公司人为设计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随着QQ的大量使用而成为识别某项服务来自腾讯公司的标识,慢慢具备了商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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