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更好地开展“法律十进”巡回普法宣传工作,近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法...
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更好地开展“法律十进”巡回普法宣传工作,近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珍应邀为房山区良乡医院职工宣讲民法典。该院180余名医务工作者通过腾讯会议在线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宣讲活动。
普法宣讲以“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为切入点,为医生护士及医院管理人员解读了民法典第一遍总则与第五编婚姻家庭的有关规定,重点讲解了出生与死亡、自然人与法律拟制的人、结婚的禁止条件、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冷静期制度、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介绍了出生死亡、婚姻家庭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其重要意义。授课结束后,周珍在线回答了参与宣讲活动的医护人员提问,就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注意事项、防范措施等进行了交流。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是否可以约定结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我国《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约定财产制为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财产约定,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四项规定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一个除外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考虑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保障居民家庭住房的政策性功能,法院一般支持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公积金账户余额,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出台《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操作层面对于公积金分割有相对明确的意见。
3.哪些财产应当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养老保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何防止婚姻中“被负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共债共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二类,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先举债,事后经过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债务;第三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特殊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婚未离,财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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