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

近日 #居然可以和朋友一个户口本# 的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网传视频称 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上海、深圳、杭州、海口...


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上海、深圳、杭州、海口等城市

可实现“投靠朋友落户”

有网友好奇:

能否将户口投靠或挂靠到

北上广这种大城市的朋友家?

对此,记者致电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并未出新政,投靠落户关系仅限子女、夫妻以及一些外迁老人,并未出台所谓外地好友关系可以投靠本地落户的政策。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派出所户籍窗口以及黄浦区淮海中路派出所综合窗口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投靠关系落户并未出台政策变化,所谓的好友关系落户可能并非公安受理,目前在派出所可办理的落户关系依旧维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投靠关系仅限于子女投靠、夫妻投靠以及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回沪落户。

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

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

若干规定

(滑动滚轴了解具体内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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