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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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商事庭法官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影片,开启了“人人都可以投资电影的时代”,这在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与影视投资有关的民事纠纷及刑事犯罪案件。今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就通报了一起特大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9亿余元,受害者众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海二中院近期也审结了多起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今天就结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大家聊一聊影视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影视投资的法律风险

我们发现,目前影视投资领域存在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影视公司内部人员管理不规范,“皮包公司”较为常见。实践中,影视公司代持股权、挂名法人和高管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时,债权人才发现公司背后的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早已通过转移公司财产、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公司,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对公司治理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造成较大危害。如在一起案件中,工商登记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肖某,但根据肖某和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显示,肖某仅挂职担任名誉法人、名誉董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与公司有关的任何责任,而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始终没有出庭应诉。

二是投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在影视公司和个人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合同中,合同关键条款如版权归属与管理、收益分配、投资追加与转让等多为格式化约定,拍摄周期、上映日期、知情权范围等内容表述模糊,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也没有针对格式条款及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向投资者予以充分告知、提示,投资者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引发争议。如在一起案件中,投资人徐某与影视公司签署的《院线电影投资协议》虽然约定“徐某享有对本片的知情权”,但没有明确知情权的内容及行权范围,而徐某认为影视成本、收益额等数据的来源应属于知情权范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三是影视公司内部治理缺位,影视投资领域发展不够成熟、完善。影视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和生产周期较长,编剧、资质审核、投资、摄制、宣发、版权管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都存在不少法律风险点,但作为人员密集型产业,影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普遍薄弱,公司合规风控等内部治理缺位,一旦涉及法律纠纷往往很被动。此外,很少有公司会设立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落实财务审计制度,影视投资纠纷频发也暴露出影视公司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目制作不够清晰、可溯源性差等财务管理问题。

四是以影视投资为名行经济犯罪之实。犯罪分子借助影视公司的空壳,或是在没有实际取得电影项目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对外自称是多部热门电影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人签订影视投资协议,出售虚假的收益权份额;或是向出品方购买少量电影项目收益权份额后,在明知协议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下,将所持份额多次反复出售,并许诺未来高额票房收益,从而通过虚增影视投资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等方式,实现占有或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非法目的。

影视投资的注意事项

当然,作为个人投资者,并非全然不能投资,但应该注意以下四点:

● 充分了解影视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影出品资质查询途径,以便选择符合资质的影视出品公司和可靠的影视投资项目。

● 严格筛选影视项目,审阅制作班底、剧本、参演人员等,警惕影视项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

● 准确识别影视投资骗局,对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尤其涉及投资收益取得条件、各方违约及免责情形等重大利益条款,应充分注意、谨慎判断。

● 全程参与,积极关注项目进程。如果遇到影视公司违约,及时通过第三方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影视产业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识,随着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影视投资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除了专业机构,越来越多的个人也正进入到影视投资的领域中。审慎投资,理性参与,希望影视文化投资市场蓬勃发展。

原标题:《影视投资应注意哪些事项?| 至正开放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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