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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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6-11-28 17:29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发布时间:2016-11-28 17:29 浏览次数: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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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24号发布施行) 

全文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近期内,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补少量岗位数额。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服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

(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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