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如下: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五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包括: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关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二)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建立健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提高信息报告人员素质,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赢得宝贵时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同时进行信息报告;接到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化。

对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伤亡情况暂时不清时先报告事件情况,伤亡情况通过进展报告报送,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省、市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况;卫生健康系统受损情况、拟进一步采取的医疗应急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进展报告应包括已实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援、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结案报告应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治愈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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