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麦克风”时代

费法案例 【2023】036 网络时代 人们在自媒体上享受着 表达自由的快乐 但是并不意味着 在网络空间可以肆无忌惮的表...


人们在自媒体上享受着

表达自由的快乐

但是并不意味着

在网络空间可以肆无忌惮的表达

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言论自由有边界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为某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周某为该公司驾驶员。某天下午,赵某因工作需要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到现场查看调度运营情况。期间,根据工作安排,他人顺路搭乘周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一路口交汇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行车、行经路口观察情况不够、疏忽大意、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该公司以周某造成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后对其进行临时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周某因对公司处分不满,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后台等公众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司领导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让员工承担责任;XX违法无证驾驶大客车”等视频、言论信息。赵某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周某诉至费县法院。

法院审理

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认为赵某存在公车私用问题,可通过正当合法程序向相关部门予以反映,但其却采用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等公众信息平台上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不实言论,在主观上具有对赵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赵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赵某要求周某撤回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后台等公众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不实言论,鉴于该视频、言论信息均已在后台删除,判决周某向赵某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均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即使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利用互联网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人都是麦克风”时代,公民不仅要恪守最基本的法律红线,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更要强化底线意识、法治观念。

供稿:霍雁军

原标题:《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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