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办法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二○○......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56814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2007-11-12

公开日期:2007-11-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岳阳市商务局2007-11-12 00:00

浏览量:1||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二○○一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第二章 禁止进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三)破坏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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