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桂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广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广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广西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广西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动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广西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广西乡村振兴、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和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建设。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在广西设立总部、金融机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并同等享受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扶贫办、广西博览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2.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发展计划、“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广西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在广西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工贸易、冷链物流、休闲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会展服务等重点领域产业,相应享有与广西企业同等支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质监局、扶贫办、广西博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项目纳入广西“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储备库,并优先向国家“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储备库推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工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4.支持在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范围内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政策。(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北部湾办)

  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进行会展筹备、商品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及展会链延伸投资。(广西博览局、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

  6.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广西农业发展。

  (1)台资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广西农机购置补贴。

  (2)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广西各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台资企业农业项目中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制。

  (4)对进入广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台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5)台资企业在广西农业项目中进行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农业保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同等适用广西有关惠农政策。

  (6)支持引进台湾大型农业项目,合作培育精致农业、生态农业,促进桂台农业合作高端化。

  (7)支持在广西建设两岸农业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和两岸农业技术引进示范交流基地。

  (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扶贫办、农机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7.支持广西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鼓励台资企业、机构法人进行创新产品研发、科研项目申报和团队人才培养等。

  (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广西台资企业参与国家首台(套)产品的评定,享受国家对首台(套)创新产品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台资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3)广西台资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定适用专项资金政策。

  (4)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广西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5)受聘于在广西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广西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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