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切实保障投教工作的开展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易方达基金投教工作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在多举措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背景下,《投教工作指引》的发布将有力促进基金行业加快提升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质效,助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

“我们相信,《指引》的发布对基金投教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对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积极的推动作用。”

避免过度娱乐化和诱导性宣传

《指引》对投教范围作了明确定义,文件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针对以下领域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素养:

(一)投资理念:认知风险与收益的关系,科学开展资产配置;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避免频繁申赎、追涨杀跌;树立社会大众养老理财意识,培育成熟养老金融理念;

(二)投资知识: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类型、持仓结构、风险特征、交易费用等基金产品特点;

(三)交易流程:基金账户开立、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业务流程;

(四)持有基金:基金账户持仓、净值等信息披露查询方式,持续追踪基金表现;

(五)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投资者权利行使、投诉等维权渠道与方法,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买者自负”义务;

(六)投资行为偏差: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心理或认知偏差;

(七)防范涉基金领域的金融诈骗: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以及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防范措施和案例,反洗钱,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市场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内容,确保投资者教育内容的时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明确了投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提供规范、专业的知识信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监管导向、公序良俗,避免过度娱乐化;

(二)中立性:不以宣传推销特定机构、特定产品、特定基金经理为目的,不构成具体投资建议;

(三)有效性:应当结合投资者关切和行业发展,表达言简意赅、语言通俗易懂、方式喜闻乐见,提升与投资者双向互动的质量;

(四)普惠性:投资者教育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众,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务;

(五)针对性:面向不同类别的受众群体提供适合其认知水平和需要的知识内容,尤其是做好普通投资者的教育服务工作;

(六)长期性: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将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持之以恒,长期开展。

此外,《指引》还明确表示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基金服务时应提示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全面了解产品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增强投资者与产品之间的适配性。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违规承诺收益,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

投教方式应多元化

《指引》还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自主运营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及其他社交媒体平台;

(二)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专区;

(三)面向投资者的客服电话、短信、邮件等;

(四)经营场所的公告栏、宣传手册等。

在非自主运营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财经交流社区、互联网平台等新媒体传播渠道;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媒体等大众媒体传播渠道;学校、社区、企业等重点渠道。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自主选取传播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走进三四线城市学校、社区、企业等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文件中还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向行业机构共享制作的投教产品,利用多重渠道传播行业其他机构制作的优秀投教产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战略和文化建设,合规、合理、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当中,增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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