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通过暴力、斗殴等方式解决纠纷

原创 松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 第 322 期 ▼ 11月30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


原创 松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 第 322 期 ▼

11月30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樟峰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一案,首要分子陈樟峰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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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樟峰、洪海峰(另案处理)等人经营景宁洗刷刷餐具消毒中心期间,指使成员多次拦截、砸损同行的消毒餐具,并强迫他人转让餐具消毒中心资产,退出餐具消毒经营活动。陈樟峰经营景宁巾丽雅毛巾厂、入股景宁皇家壹号KTV期间,指使成员多次采取打砸财物、伤害他人、堵截车辆等方式,逼迫他人接受服务,或通过暴力、斗殴等方式解决纠纷。陈樟峰伙同被告人吴明明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单独或伙同吴明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樟峰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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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樟峰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松阳法院

原标题:《以陈樟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今日宣判|扫黑除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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