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

原创 王丽英 浉河法院★近日,揭露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内幕的电影《孤注一掷》正在热映。该电影取材真实电信诈骗案...


原创 王丽英 浉河法院

近日,揭露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内幕的电影《孤注一掷》正在热映。该电影取材真实电信诈骗案例,叙事紧凑,多线切换,展现了诈骗的运作和危害、反诈的努力和艰难,发人深思。

值得关注的是,电影把反派设计立体丰富,赋予反派角色人性的细节。比如陆经理,在女儿面前展现了温柔有爱的一面,在诈骗团伙被抓获时陆经理把女儿托付给潘生,为女儿谋划生路。比如阿才,他奉命杀死想要逃走的安娜,却背着老板把安娜放走了,这才导致警察发现安娜,最终在安娜的帮助下捣毁了诈骗工厂。

这些反派闪过的人性亮色,恰恰是该电影的用心之处,导演不让他们一黑到底,避免让观众产生“消灭坏人就能拯救世界”的错觉,让观众去反思,原来罪恶的根源是比个体更加宏大、邪恶的东西,不铲除滋生这些境外诈骗集团的土壤,就无法真正解救其中的个体。

一些观众对电影中的反派表示同情,可能对结局发出这样的疑问:都是被迫犯罪的,为什么只有潘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迫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胁迫犯罪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对这种犯罪之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他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胁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影片中那些被骗往境外从事诈骗工作的人,即便被犯罪分子胁迫,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量刑上,胁从犯比照主犯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影片中法院考虑到安娜提供线索协助警方抓捕诈骗团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安娜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

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还必须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我们说胁从犯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是从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来说的。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来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从犯论处。影片中的陆经理可能也是迫不得已的,他的女儿不得不待在诈骗工厂所在的小学,教学质量不如国内,也非常危险,如果陆经理可以选择的话他应该不会让他女儿待在诈骗窝点的。可见,陆经理很可能也受到其“上级”老崇的控制,他女儿的存在是其“上级”对陆经理的一种威胁。但是,因为陆经理是网络诈骗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诈骗集团累计诈骗数量属千万元以上,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被害人自杀等恶劣情节,此外,他还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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