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原创 长安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03.29 星期一 我为群众办实事 之 为群众答疑 õ 长安区法院【我为群众...


原创 长安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星期一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群众答疑

õ

长安区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提问法官释法】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 受到广泛关注。下面是第一位群众发送到长安区法院邮箱的问题,让我们一起看看TA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我们的法官是如何帮助TA解答问题的吧~

以下为TA的自述

本人2019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A。2020年8月,经双方沟通,公司发起调动流程,将本人的工作岗位调动至关联公司乙处任职B岗位。同时,甲公司的原岗位交接后工作结束。甲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调动后,由乙公司安排本人工作进行劳动管理、由乙公司向本人发放工资、本人提供的劳动也是乙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唯社保仍由甲公司缴纳。

甲乙公司是同一集团公司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子公司,两公司均认为本人虽然跨公司调岗,但劳动关系主体仍是甲公司,以此为由不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本人认为不然,由此发生争议。

Q

案例中,本人在2020年8月工作调动后的劳动关系主体应如何认定?

结合证据规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若调动后,由乙公司安排本人工作进行劳动管理、由乙公司向本人发放工资、本人提供的劳动也是乙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唯社保仍由甲公司缴纳,则应与乙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Q

本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乙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证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若主张权利时在法定仲裁、诉讼时效范围内,可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Q

认定双倍工作基数时,奖金、佣金提成能否合并认定?

结合证据规则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及其解释中均对上述各项组成部分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可依据上述规定核算工资基数。

Q

本人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与甲公司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结合证据规则及上述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合并计算。

以上就是法官对TA的所有问题解答

希望能对TA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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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官将会尽快给您答复哦~

答疑法官

李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三级员额法官,2020年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办案能手、2020年度全市法院办案能手、2020年度优秀公务员。

法官寄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开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规范和调整,以此建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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