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 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 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 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 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 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 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 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 件1-4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 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 请 主 体 应 通 过 财 政 部 关 税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网 址2 ,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第 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6月3日起接受申请,截 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9月2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税目(8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 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则税目商品的,每个税则税目商品分别 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则税目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 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 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 要求,完整填报排除申请信息,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 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 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 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 求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 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 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 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 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排除清单的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 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 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 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 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 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 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 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 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 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中方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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